用人單位違規延長工作時間、中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今后,這些企業違法行為都將受到量化的明確處罰。記者昨天從市人社局獲悉,我市近期發布了《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對勞動保障范疇的四類74項違法行為做出了詳細的量化處罰規定。
74種違法有處罰標準
新的處罰標準涵蓋了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就業培訓、勞動監察四大類74種違法行為,黑中介、違規裁員、“被加班”、虛假招生、欠繳社保等違法行為,都按照不同等級詳細明確了罰款標準。以“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為例,處罰標準劃分為三個等級:裁減人員20人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裁減人員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0%以上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裁減國家規定不得裁減的人員的或者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悉,新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以《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等一批國家級、省級人社系統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的,在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的原有法定處罰標準基礎上,根據不同的適用條件,劃定了細化的處罰裁量標準。
“被加班”按人頭罰款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其中,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或每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時間的,或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36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給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以上60小時以下的,給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60小時以上的或者強迫加班的,給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欠繳社保費最高罰3倍我市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其中,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額繳納部分占應繳數額10%以下的,處以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的罰款;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額繳納部分占應繳數額10%以上50%以下的,處以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額繳納部分占應繳數額50%以上的,處以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