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機關事業單位:
為順利推進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確用人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依據市領導對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市財政局《關于市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關問題的請示》(長人社[2016]60號)的批復意見,現將《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征收與結算相關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區、縣(市)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長沙市財政局
2017年2月9日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征收與結算相關問題的意見》
為順利推進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規范新制度啟動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及職業年金的征收工作,明確用人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提高征收效率,防范經辦風險,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征收與結算相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異動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流程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登記應遵循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工資(退休)申報審批與社會保險登記同步進行的原則。
(一)機關事業單位發生人員增、減和工資關系變更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向人社行政部門的工資(退休)審批機構辦理申報(登記)手續。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工作人員辦理工資和社會保險申報(登記)手續,造成工作人員未及時參保繳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對于已申報暫停工資發放(改發生活費)的人員,可中止其機關養老保險關系,暫停繳費。
(二)機關事業單位每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含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于每月5日前通過《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單》一單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可登錄長沙市12333公共服務平臺(www.cs12333.com)查詢,獲取單位的應繳數據和統發代扣的個人繳費部分數據。社會保險費以用人單位為繳費主體并實行五險統一征收,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三)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于每月5日前將全額統發的用人單位應收數據提供給財政統發工資機構,財政統發工資機構于每月8號前將全額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體制內工作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部分和職業年金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的預算指標按月調整為用人單位可用指標。用人單位應將體制內外全部工作人員每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含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比照預算指標并明確為“緊急”事項的方式在當月10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向財政相關部門提出分月用款計劃申報。財政相關部門于當月12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完成計劃批復。用人單位待計劃批復后至當月20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統一向國庫集中支付部門申請支付。國庫集中支付部門收到單位申請后及時將該單位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含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通過財政直接支付(網審)方式統一付款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
(四)工資不由財政統發或未全額統發放的用人單位體制內外工作人員每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含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于當月20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前統一向國庫集中支付部門申請支付。國庫集中支付部門收到單位申請后及時將該單位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含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通過財政直接支付(網審)方式統一付款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
(五)自主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體制內外工作人員每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含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于當月20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前按規定統一付款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其中通過國庫集中支付部門支付的,以財政直接支付(網審)方式辦理。
(六)機關事業單位應確保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于當月25日前足額繳納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因延期繳納導致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待遇不能正常享受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將依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延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到賬時間為用人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到達市本級基金收入戶時間。用人單位完成繳費業務三個工作日后可持單位付款憑證及經辦人身份證件至城區任一長沙銀行網點領取社會保險費基金收據。為確保社會保險繳費及時足額到賬,用人單位應于每月月底前領取當月社會保險費基金收據并對繳費到賬情況進行核對,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在當月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聯系。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的項目和渠道。
根據《長沙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方案》(長人社發〔2016〕80號)的規定,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用人單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從2017年1月起,由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按《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統籌項目暫行規定》(湘人社發〔2016〕40號)明確的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項目和標準發放。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統籌項目為:基本退休(退職費)費、退休補貼、1993年工改保留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女工作人員衛生費、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對納入財政統發的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原退休金中發放的不屬于湘人社發〔2016〕40號文件規定的統籌項目,如建國初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發放的600元/人?月生活補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80元/人?月、回民補貼10元/人?月、2015年市政府機構改革中提前退休人員專項補差等項目,不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從2017年元月起由單位將補助按月發放到人,經費來源按資金原渠道安排。
三、錯后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結算流程
(一)錯后期結算時間及總體要求
按照省人社廳相關文件要求,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間的錯后期結算,人社部門只算出業務數據并將結果封定,待國家或省明確了相關處理意見后再進行處理。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用人單位和個人在新制度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應發放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原試點制度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已發放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結算后,人社部門要根據結算結果,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進行實際收支結算。各用人單位最遲應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2016年結算工作。為確保結算工作的順利開展,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對非用人單位責任造成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不能按時繳費的,在結算期內不計征滯納金。
(二)錯后期結算的具體操作辦法
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錯后期的結算
(1)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結算
2016年市本級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已由財政安排資金進行了發放,因此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在確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與應發放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數據后,統一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進行結算,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進行結算。
①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結算。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收繳數據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數據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通過用人單位蓋章確認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進行核對和結算。即將各用人單位的養老收繳數據中的單位繳費部分匯總金額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數據匯總金額進行比較,如果各單位繳費部分匯總金額大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匯總金額,則由財政部門按差額數付款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如果各單位繳費部分匯總金額小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匯總金額,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差額數先掛財政的往來賬,年底時再根據基金收支結余情況進行清算。
②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結算。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的數據進行個人繳費的代扣,并向國庫集中支付部門申請支付,將該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付款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其中由財政統發工資機構代扣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其個人繳費部分將按照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的數據,由財政統發工資機構采取多退少補的原則與個人進行結算后直接付款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
③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基金收支的到賬確認。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結算涉及到多個部門,用人單位必須與社保經辦機構做繳費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到賬確認,以保證用人單位及個人的賬戶記錄及時準確。具體流程如下:
一是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到賬確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用人單位的養老 保險單位繳費部分金額開具到賬通知單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持到賬通知單至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與該單位實繳的代扣個人繳費部分合并進行到賬確認,月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基金分割單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其中財政統發工資機構代扣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該單位的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金額和實繳的代扣個人繳費部分金額開具到賬通知單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核對到賬通知單及應繳數據是否一致,如果數據核對一致,由用人單位持到賬通知單至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進行到賬確認;如果數據不一致,用人單位補繳差額后,持到賬通知單至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與該單位補繳的差額部分合并進行到賬確認。
二是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到賬確認。由于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已全部由財政部門發放到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結算完成后,根據各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數據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視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到位。
(2)非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結算
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錯后期直接與單位進行結算。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上線啟動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單位應補繳數據(應補繳數據=新制度應繳數據-老制度已繳數據),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單位應補發待遇數據(應補發待遇數據=新制度應發待遇數據-老制度已發待遇數據),通過用人單位確認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將應補發待遇數據轉為該單位的繳費收入,不再實際撥付給單位。如果單位應補繳金額大于應補發待遇金額,由單位補繳差額,如果單位應補繳金額小于應補發待遇金額,則作為該單位的預繳收入。具體做法是:用人單位確認應補繳、補發數據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單位的應補發待遇數據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并開具到賬通知單交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進行到賬確認,月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基金分割單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二)職業年金錯后期的結算
按照省廳相關文件要求,職業年金暫時只收繳,不撥付,待國家或省制定相關政策再進行處理。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步進行到賬確認。
1.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結算
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單位 繳費部分采取記賬方式,個人繳費部分采取實繳方式。因此,單位繳費部分不需進行結算,個人繳費部分需進行結算。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的數據進行職業年金個人繳費的代扣,并向國庫集中支付部門申請支付,將該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付款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月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基金分割單列職業年金收入。其中由財政統發工資機構代扣職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的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其個人繳費部分將按照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的數據,由財政統發工資機構采取多退少補的原則與個人進行結算后直接付款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
2.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結算
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以及個人繳費都采取實繳方式。因此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照基金收繳單將單位繳費部分和代扣的個人繳費部分統一付款至市本級基金收入戶。月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基金分割單列職業年金收入。
機關事業單位錯后期結算數據中的養老及職業年金收繳數據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待遇發放數據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如果需要咨詢核對數據,請與相應部門聯系 。
四、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帳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累計。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的要求和用人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記錄工作人員權益。該單位工作人員出現到齡退休、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時,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一事一議”原則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財政對應業務處室按程序從年初預算預留資金中安排資金追加。非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實行實賬積累。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2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