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業務通知 > 正文
她還能否享受婚假嗎?
28歲的周冰(化名)是一名會計,目前就職于市內一家奶粉制造公司。去年2月,周冰與同在這家公司上班的同事結婚,并向公司提交了享受婚假的申請,公司同意了周冰的申請。
3個月后,兩人因家庭矛盾離婚,同年10月兩人破鏡重圓,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復婚第二天,周冰又向公司提交婚假申請。公司認為,周冰已于同年2月享受了婚假,且系復婚,因此沒有批準周冰第二次婚假的請求。
爭議
公司:有惡意請假嫌疑
公司認為,雖然我國公民享有婚假的法定權利,但如果員工為了帶薪休假而惡意辦理離婚、復婚手續,就與勞動法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初衷相違背。周冰在同一年度辦理離婚、復婚手續,有惡意請假嫌疑,故不能享受婚假。
職工:復婚也是結婚
周冰認為,復婚也屬于法定意義上的結婚。根據相關規定,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所以,只要是依法結婚的員工,復婚依然能夠享受婚假。
裁定
享受婚假 不享受晚婚待遇
市人社局監察總隊表示,復婚是再婚的一種形式,可以享受婚假。
結合到周冰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兩次以同一事由享受同一類型的福利休假,有悖社會公序良俗之嫌,同時也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造成一定影響。因此,雖然周冰與其妻符合晚婚年齡,但不是初次結婚,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晚婚,不能享受晚婚假15天的待遇,只能享受1-5天職工婚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