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州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66號),進一步完善了我市城鄉居保政策。
我市2012年8月頒布實施《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近兩年來,國家和省陸續出臺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同時,我市完善和創新社保體系“1+4”文件也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提出新的要求,因此,需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新辦法主要以“激勵早參保、長繳費、多實惠”為原則,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城鄉居保政策為指引,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創新機制,即完善了繳費激勵機制和建立了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二是從繳費標準設定、個人賬戶處理等內容與國務院、省政府的政策意見保持一致;三是設立了過渡期,確保新舊政策平穩過渡。
新修訂辦法的五大利好
一是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分別相應給予補貼。政府補貼年限可超15年,政府補貼高達每人21600元。
二是城鄉居保的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會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進行調整。
三是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連同政府補貼都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同時,喪葬撫恤費標準提高至3000元。
四是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第一檔標準進行資助。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按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是出國(境)定居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連同政府補貼都支付給參保人。
溫馨提示
為確保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有三類業務設置了過渡期,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在辦理截止時間前(2015年12月)及時作出選擇:
1.對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未繳費年限進行補繳的業務。
我市原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在2012年8月出臺,允許到60歲時補繳未達到規定年限,但根據今年新修訂的《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4年37號文)規定:到60歲時如果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一般為15年),則首先要求延長繳費,逐月繳費至65歲,到65歲才允許將不足的年限一次性補繳,然后享受養老待遇。
為了解決原辦法與省規定的銜接問題,新辦法特意設置了1年過渡期,對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新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以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接受補繳。
2.對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間領取養老金提高原繳費的業務。對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間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準(個人最高130元/月,集體最高60元/月),并對應給予政府補貼差額。通過這種做法給予該段時間領取養老金參保人一次機會,獲取最高21600元政府補貼,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
3.原城鎮老年居民參保人轉按城鄉居保辦法繳費的業務。為做好原城鎮老年居民參保人與新辦法政策上的銜接,在新辦法中設置了1年過渡期。規定對領取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金的參保人,有兩個選擇,一是按照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并領取470元/月養老金,另一個選擇是可以轉按城鄉居保辦法的標準一次性繳費15年并享受城鄉居保養老金,但需在2015年12月前辦理,逾期不再辦理。